(2015)赣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甲,张某乙,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被告冯某,居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全、被告张某乙、冯某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2014年2月初,原告经媒人杨某某介绍与被告张某甲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7日,原告给张某甲购买呢子大衣价值800元,端午节给现金2000元、当年夏季换季费1000元及物品,中秋节给现金2000元及物品。2015年1月,原告给张某甲购买衣物等支出现金2514元。××××年××月××日,定亲给现金11000元,2月5日给结婚彩礼22000元,另购买烟酒等价值3578元。双方定于××××年××月××日结婚,被告索要现金20万元,否则不结婚。被告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在交往中原告支付大量现金,造成原告家庭困难,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6080.5元。被告张某甲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属实。双方在一起居住,并导致答辩人怀孕,后流产。原告欺骗答辩人说有房子结婚,而实际没有房产,原告在婚约中存在过错,要求依法处理。被告张某乙、冯某辩称,本案与两答辩人无关,两答辩人未有收到原告现金,要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两答辩人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冯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系其女儿。2014年2月初,原告董某经媒人杨某某介绍与被告张某甲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进行交往。在相处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张某甲购买衣物等。因原告在深圳工作,其委托家人在端午节、中秋节给被告家送去现金及物品。××××年××月××日原告给被告张某甲定亲现金11000元,××××年××月××日,原告给被告张某甲结婚要年礼金22000元,该款经媒人杨某某交给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乙将该款交给其妻冯某。之后双方商谈结婚事宜,定下结婚日期。后因购房、买车双方产生争议,导致婚约不能进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庭审中,原告提供与被告张某甲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张某甲认可收到彩礼现金33000元,申请媒人杨某某当庭作证,证实彩礼33000元,原告主张在端午节、中秋节各给被告家现金2000元。被告张某乙、冯某认可收到要年现金22000元,不认可收到定亲钱11000元。认可原告在端午节、中秋节送酒、物品及部分现金,但称系往来,不属于彩礼。诉讼中,被告张某甲主张定亲与原告共同居住,后怀孕流产,提供连云港圣安医院彩超检查单,证明检查早孕,黑林中心卫生院流产证明。原告董某对此不认可,认为定亲被告张某甲确实在男方家中居住一晚,但双方没有住在一起,是否怀孕及流产均与其无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媒人当庭证言,通话录音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被告自2014年2月初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至2015年2月,原告给付被告张某甲定亲礼金10000元、给付被告张某甲父母要年礼金22000元,共计33000元,并另给过节部分现金、物品。原告提供与被告张某甲电话录音、被告张某甲提供的医院检查等证据均能够证明原被告关系相当密切,双方已到谈婚论嫁程度,且双方已商定好结婚日期,被告张某甲曾怀孕,后因购房、买车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婚约不能继续。根据彩礼处理的相关规定,收受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方应当返还彩礼。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原被告相处时间较长,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相处的关系程度认定被告张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17000元为宜。原告彩礼款部分交给被告张某乙、冯某,故二被告应与被告张某甲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相关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冯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彩礼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董某承担600元,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承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