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丘国胜诉杨柳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国胜,杨柳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丘国胜,男,汉族,农民,现住兴宁市。被告:杨柳慈,女,汉族,农民,现住兴宁市。原告丘国胜诉被告杨柳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佑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国胜,被告杨柳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国胜诉称:自2009年8月26日结婚至今,其实最令我下定决心离婚是他和我妈吵架时提到:她说她嫁20次都没问题,这样的感情已破无法再圆。请求离婚。被告杨柳慈未作书面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生育1子1女:儿子丘明凯,2010年3月出生,女儿丘明红,2013年3月出生。2个子女现随祖父母一块生活。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婆媳关系不睦,被告从2014年4月离开原告至今,产生夫妻矛盾。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原、被告婚后无财产及债权债务争执。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婆媳关系,致使被告从2014年4月离开原告至今,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儿丘明红(2013年3月出生)年龄尚小,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丘国胜与被告杨柳慈离婚。二、婚生儿子丘明凯(2010年3月出生)由原告丘国胜负责抚养。女儿丘明红(2013年3月出生)由被告杨柳慈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丘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