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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洪被告逯红艳、胡海芝、杨琳琳、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洪,逯红艳,杨琳琳,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胡海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31-1号原告赵志洪,男,被告逯红艳,男,被告杨琳琳,女,被告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琳琳被告胡海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洪诉被告逯红艳、杨琳琳、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胡海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11日追加胡海芝为被告,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商丘市鑫鑫国际广场项目1,2,3,4号楼2单元22层2-2201铺、2-2202铺、2-2203铺、2-2205铺、2-2206铺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逯红艳、杨琳琳、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胡海芝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商丘市鑫鑫国际广场项目1,2,3,4号楼2单元22层2-2201铺、2-2202铺、2-2203铺、2-2205铺、2-2206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