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峰虎申请执行吴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虎,吴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李峰虎,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文友,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峰虎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文友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峰虎人民币459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文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文友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900元,后经查询银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文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920元,剩余案件款经查询农业、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吴文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峰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文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