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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茂东、姜艳花、孙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989-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茂东,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姜艳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茂东之妻。被执行人孙凤英,女,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茂东、姜艳花、孙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赤峰德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孙凤英的抵押物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决定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以3371768.4元(3440580元×98%,降价2%)为保留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凤英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北段西侧园林路东泰和家园小区C区4#楼-1-104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