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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59号原告:程某,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男,1966年7月2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