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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贺庆章与北京万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庆章,北京万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844号原告贺庆章,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万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0768272,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一区131号。法定代表人苗万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庆章诉被告北京万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庆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庆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庆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九元,由原告贺庆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