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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