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海林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林,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01年5月、2009年10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后经减刑于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闻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林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林及其辩护人周闻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初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海林与薛某、李某、是晓萍(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陈某、周岳良、陈东明、曹凯等人(均已判决),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等地多次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海林为组织者之一,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4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海林家属已协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李某、是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林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海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能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海林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被告人李海林有坦白情节、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