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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与唐大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唐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代表人苏辉,行长。被执行人唐大泉,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大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大泉在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有一套面积为114.51平米的住房,登记产权证号为××。另查明被执行人唐大泉的妻子彭新文(公民身份号码××××)在怀化市鹤城区××路有一套面积为107.99平米的住房,登记产权证号为××。本案执行的债务系被执行人唐大泉与彭新文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大泉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登记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一套。二、查封彭新文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登记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