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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涛与被告刘凤英、绥德县亨通出租旅游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刘凤英,绥德县亨通出租旅游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梁涛,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妮,女,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号,系梁涛之妻。被告刘凤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子洲县三川口镇阳湾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绥德县亨通出租旅游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朱建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北段。负责人屈惠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涛与被告刘凤英、绥德县亨通出租旅游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涛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涛负担。审判员  徐建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