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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韦红梅、张克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韦红梅,张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韦红梅,无业。被执行人:张克维,皮革厂职工。本院作出(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红梅、张克维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克维所有的坐落在明光市四眼井巷3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