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云清诉被告田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云清,田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关云清,男,1944年4月12日生,满族,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退休医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田焕东,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原告关云清诉被告田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焕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云清诉称:原告是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骨科主任,被告因骨折于2014年7月1日在原告工作的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术后第四天被告自行拆除石膏托,活动左腕关节,值班医生劝阻无效,终导致左桡骨骨折块分离,固定下尺桡关节分离,左腕关节脱位,医生向被告及家属交代“患者左腕关节情况需要再次手术”。开始被告同意在原告所在医院手术,后来又不同意手术,要求到其他医院手术,并要求医院退还住院押金4万元,理由是没钱继续手术。因为医院有规定患者已经发生医疗费用,在未办理出院结算的情况下,不可以全额退还住院押金。根据被告当时的情况,伤后10天是手术最佳时机,如不及时手术,可能造成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的损害。为了帮助被告,让其尽快去医院手术,原告从自己家中取来4万元准备借给被告。当时原告和科护士丁超一起带钱到病房,要求被告家属在借据上签字,但被告家属拒不签字,将借条撕得粉碎,强行拿走4万元。面对被告无理行径,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民警询问,被告及家属承认拿走4万元。现被告出院已经5个多月,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是为了帮助被告,不忍被告错过手术最佳期限才借款,但被告却未存丝毫感激之心,治疗结束后拒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赔付借款4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由如下:一、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需对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但按原告所述事实,原告与被告并未就原告主张的4万元系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也未自愿交付4万元,而是被被告亲友夺走4万元,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按原告所述事实,被告的行为亦不符合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当向有权主管的机关寻求维护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关云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锐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