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卢某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弋柯担任审判长,并与代理审判员谢晓静、人民陪审员彭传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7月8日在原璧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在石院初中读书。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原告到被告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娘家所有亲戚家寻找,均无结果。至今,被告已经下落不明8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卢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8年7月8日在原璧山县石院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卢某某于2006年5月离家外出,不久原告王某甲就与被告卢某某失去联系,被告卢某某去向下落不明,并经原告四处多次找寻未果,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王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卢某某离家外出后,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甲当庭表示,离婚后由其本人负责抚养王某乙并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王某乙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王某甲生活。同时,原告王某甲当庭陈述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还查明,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璧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和其二村民小组及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卢某某2006年5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该证明载明:“兹有某某村二组王某甲同志,1998年与卢某某同志身份证编号51023219760917XXXX,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结婚之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好,于2006年5月,因一次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之后,到今一直没有消息,不知下落,找了所有亲戚朋友,都未找到,因此,特要求领导给予判决离婚为谢。特此证明”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户口证明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5张、结婚证2份、重庆市璧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和其二村民小组及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2份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卢某某于2006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一直未与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等家人联系,原告王某甲多次四处寻找未果,不知被告卢某某具体下落。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近九年之久,双方互相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本院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王某甲诉请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甲自愿承担婚生子王某乙的抚养义务,并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王某乙的全部抚养费用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弋 柯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