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姚某,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有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姚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姚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审理中,王某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可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汤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