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周雷、龙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周雷,龙自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向小青。被告周雷。被告龙自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周雷、龙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以被告周雷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罗来红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