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永,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金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永银行存款205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