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县时力胶粘剂制造厂与山东省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县时力胶粘剂制造厂,山东省信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任县时力胶粘剂制造厂,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城东。法定代表人:白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开发区公交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瑞平,总经理。任县时力胶粘剂制造厂与山东省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县三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3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