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翠娥与宋惠玲、胡立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刘翠娥。被申请人:宋惠玲。被申请人:胡立清。被申请人: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新街镇何家畈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胡立清。申请人刘翠娥与被申请人宋惠玲、胡立清、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惠玲、胡立清、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德发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山区58街坊102门1号的房屋及宝来牌鄂A×××××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翠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惠玲、胡立清、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刘德发所有的位于青山区58街坊102门1号的房屋。三、查封、冻结担保人刘德发所有的宝来牌鄂A×××××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