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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尤育钞、林孝号与林孝号、彭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育钞,林孝号,彭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48号原告:尤育钞。被告:林孝号。被告:彭陈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育钞诉被告林孝号、彭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育钞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育钞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育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尤育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