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材料装饰城2楼D-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1641-5。法定代表人郭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741.3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茂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