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常剑犯抢劫罪;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67号罪犯常剑,常用名常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常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7年8月6日、2009年9月11日、2011年6月17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1931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796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28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0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常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5次,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