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裕民与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1-1号原告王裕民。被执行人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法定代表人雷应国,经理。被执行人雷应国。原告王裕民与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李明武以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珠海路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证号“枝江国用(2003)第1101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裕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明武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珠海路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证号“枝江国用(2003)第11011**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