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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X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法律文书纸主办庭:刑事审判庭拟稿人:徐卫2015、5、25。院长意见:打字:徐卫校对:徐卫共印份数:10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林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凤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所145林班8小班发生作业人员死亡,工作严重失职。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周XX自首。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并提供了任职文件、工作职责、自首说明、联席会议记录、安全生产规定、用工年龄情况说明,证人胡XX、张XX、宫XX、汪XX、张XX等人证言,被告人周XX供述等。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出其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2013年冬运生产作业期间,被告人周XX于2013年3月9日至今任现职,2013年12月21日,调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周XX接到主任胡XX电话,得知山场一线作业人员梁XX(66岁)在作业期间发生事故,随后被告人周XX与该所技术员汪XX赶到林口林业局湖水经营所145林班8小班事发现场,确认梁XX已死亡。经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林口林业局安监局现场勘查,认定梁XX作业期间擅自采摘“架挂树”,被“架挂树”砸中头部导致死亡,确定为重大生产事故。被告人周XX作为主管,在接管安全生产工作后,对该所冬运生产工作了解不全面,未有效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且对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培训。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周XX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山场一线出现的安全隐患工作期间饮酒、超龄作业违规作业检查监管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解决,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周XX主动到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周XX任职情况。2、工作职责,证实被告人周XX工作职责情况。3、用工年龄情况说明,证实按规定超过用工年限规定的60周岁应视为违规用工。4、自首说明,证实被告人周XX主动到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情况。5、联席会议记录,证实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被告人周XX任现职情况。6、证人胡XX证言,周XX没有按要求每天到145林班检查生产作业,存在严重失职。7、证人张XX证言,周XX副主任没有按副主任职责要求去履行工作,存在走过场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工作严重失职。8、证人宫XX证言,周XX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工作中存在漏洞,对安全员、验收员的工作监管不到位、致使套户私自摘被砸导致死亡,工作中存在失职。9、被告人周XX供述,我于2013年3月9日至今任现职,2013年12月21日,调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月18日,我所145林班8小班发生作业人员死亡事故,我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山场一线出现的安全隐患工作期间饮酒、超龄作业违规作业检查监管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解决,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10、湖水经营所材料,证实被告人周XX表现良好情况。11、林口局纪委说明,证实被告人周XX经纪委约谈后,主动承认错误情况。12、林口局政法委材料,证实根据被告人周XX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在担任现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所145林班8小班发生作业人员死亡事故,工作严重失职。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XX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卫代理审判员 聂 东人民陪审员 杨贵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