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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玛达瓦与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玛达瓦,白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白玛达瓦,男,藏族,1964年10月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男,藏族,196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松潘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玛达瓦与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林民一督字第10号支付令。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玛王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玛王青与申请执行人白玛达瓦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民一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夏  菁人民陪审员 达 瓦 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玛群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