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相森与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森,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相森,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白云三委16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7209254033。被执行人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来顺,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相森申请执行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滴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张相森承包费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滴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