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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丹丹申请执行郭黎萍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郭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002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郭黎萍,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黎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黎萍工资收入万元。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学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