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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四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四建,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00号申请人范四建,男。被申请人刘金刚,男。申请人范四建与被申请人刘金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申请人范四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