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京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京,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罗京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京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京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