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书粉与杨国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华,王书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华。委托代理人魏建恒、董娟,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吕学伟、邱军杰,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国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没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上诉人否认收到9万元事实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就其主张的给付对方9万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认可收到上诉人已返还5万元,如还款时间在被上诉人出示的2013年元月5日欠条之后,则上诉人不应承担该4万元欠款已清偿的举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