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4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