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盈盈,彭某某,彭学文,陈凤,劳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盈盈,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系被害人彭宗权的妻子,又系被害人彭冠荣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男,200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系被害人彭宗权的儿子,又系被害人彭冠荣的哥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学文,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系被害人彭宗权的父亲,又系被害人彭冠荣的祖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凤,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系被害人彭宗权的母亲,又系被害人彭冠荣的祖母。上述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唐林光,系广东省化州市法制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24日因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摩根时代B座12楼。法定代表人容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柯勇,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林智佳,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职员。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以被告人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盈盈、彭某某、彭学文、陈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听取上诉人、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泽茂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倍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