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宋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雷玲、赵霞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宋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雷玲。系死者雷德斌之女。申请人赵霞英。系死者雷德斌之妻。申请人雷雷。系死者雷德斌之子。申请人雷道洪。系死者雷德斌之父。申请人鲍永秀。系死者雷德斌之母。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雷玲、赵霞英、雷雷、雷道洪、鲍永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雷玲、赵霞英、雷雷、雷道洪、鲍永秀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京山县宋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霞英、雷雷、雷道洪、鲍永秀一致同意,按死者雷德斌的遗嘱,其遗产(与赵霞英共有的下列房地产的二分之一份额:1、1996年4月5日颁证并位于京山县宋河镇青龙大道的房屋;2、京山县房权证宋河镇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3、京国用(2005)第0080号土地使用证所对应的土地;4、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5、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6、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7、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房产证对应的房屋;8、京国用(2011)第00470号土地使用证所对应的土地;9、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由雷玲继承;二、赵霞英、雷雷、雷道洪、鲍永秀同意将上述第一项房地产过户至雷玲名下,该房地产由赵霞英、雷玲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秦必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