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阿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989年7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金阳县。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川陕路9路公交车站土门村站站台处,徒手窃取被害人贾某肩上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5元),并挥拳殴打被害人,后将挎包带扯断后逃走。被告人阿某某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阿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赃证照片,被告人阿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张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犯罪前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茂一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莎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