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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朱某。被告倪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以尚未达到离婚条件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2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