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朱某。被告倪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以尚未达到离婚条件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2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