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秀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群。申请执行人刘小强。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裕达塑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刘华芬,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华芬。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裕达塑胶厂、刘华芬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裕达塑胶厂、刘华芬存款人民币18370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