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杜某林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林,1972年5月24日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林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5时许,曰者镇新寨村民委青松村小组村民杜某林在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落水洞村小组小滑山(大华坡)自家农地烧包谷杆、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3公顷(79.5亩),被烧林木树种为车桑子树。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杜某林定罪处罚。被告人杜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林到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落水洞村小组小滑山(大华坡、尖山)自家农地里烧包谷杆、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火场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3公顷(79.5亩),被烧树种为车桑子树。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林身份;2009年6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丘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不是在逃人员。3、到案经过:2015年3月10日,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杜某林到普者黑林场接受询问。4、取保候审决定书: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杜某林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5、证明:2015年2月28日,杜某林未到林业部门办理过野外用火许可证。6、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权证:分别证明森林公安机关调取林权证一本,小滑山(大华坡、尖山)林地属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落水洞村小组集体所有。7、提取笔录及照片:记录森林公安机关从杜某林家灶台上提起蓝色打火机一个。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落水洞村��组小滑山(地名)。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被告人杜某林对案发现场、点火工具进行辨认。9、被告人杜某林供述:2015年2月28日13时许,其到大华坡自家地里,把包谷杆、杂草抓到地中心,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然杂草,由于风大,烧着的杂草被风吹到林地,引燃山火,当时其也尽力去扑火,但是火势太大扑不熄,其害怕就回家了。10、证人徐某本证言:证明其是落水洞村小组组长,着火地点叫小滑山,青松村小组叫大华坡,林权证上叫尖山。2015年2月28日19时许,普者黑林场副场长谭某打电话告知其说落水洞那边着火叫其赶快去现场扑火,当时其在广南县城,没有在家,后其到现场查看,着火的地方叫小滑山,烧着的树种是车桑子,也不知道是谁放的火。11、证人方某丰证言:2015年2月28日19时许,双龙营镇林业站曾站长打电话告知其说落水洞那边着火,叫其赶快去现场扑火,其又打电话转告普者黑林场副场子谭某,其骑摩托车赶去现场扑火,到火场时曰者林业站的人已经在扑火,其也连忙加入扑火,后双龙营镇林业站和普者黑林场的人也赶到,22时许才把火扑灭,不知是谁放的火,被烧的树种是车桑子。12、证人谭某证言:2015年2月28日19时许,接到护林员方某丰的电话说落水洞那边着火,其通知落水洞村小组长徐某本组织人去扑火,其赶到现场参与扑火,22时才把火扑灭,火是谁放的不知道,火烧着的树种是车桑子,被烧林地权属落水洞村小组集体所有。13、证人杜某兵证言:证明其是青松村小组组长,着火地点叫大华坡,是官寨乡、双龙营镇、曰者镇的交界处,着火那天其没有在家,大华坡只有车桑子树。14、证人张某强证言:2015年2月28日19时许,副场长谭某打电话告知其说落水洞那边着火,赶快去现场扑火,其与副场长谭某前往现场扑火,22时许火才被扑灭,被烧树种是车桑子树。15、证人赵某芝证言2015年2月28日,其丈夫杜某林到大华坡收地,当时其叫杜某林不要去,烧杂草怕控制不住火,等其做客回来再一起去,杜某林说不怕,把防火线铲出来应该控制得住,杜某林独自到大华坡地里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16、火场技术鉴定:记录过火林地面积5.3公顷(79.5亩),被烧树种为车桑子树。17、鉴定意见通知书:记录已将鉴定结论告知徐某本、杜某林。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林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林犯失火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定对被告人杜某林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故对被告人杜某林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会银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