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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袁某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袁某甲,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袁某乙,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袁某丙,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袁丁,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丙、袁某乙、袁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