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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李连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李连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龙相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武,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连养。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连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连养名下有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汇川上东区8幢3单元606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连养名下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汇川上东区8幢3单元606号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