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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经营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七村19栋底商万马游戏机室,在室内摆放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鱼机”五台(其中3台是坏的)、赌博“龙机”八台供他人进行赌博,由曹某进行管理,王某乙、王某甲、周某、胡某等四人负责上分、退币。2014年6月23日下午,马鞍山市湖东派出所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马鞍山市湖东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2月15日,经安徽省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期),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经营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七村19栋底商万马游戏机室,在室内摆放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鱼机”五台(其中3台是坏的)、赌博“龙机”八台供他人进行赌博,由曹某进行管理,王某乙、王某甲、周某、胡某等四人负责上分、退币。2014年6月23日下午,马鞍山市湖东派出所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马鞍山市湖东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2月15日,经安徽省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期),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证人曹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乙、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海姣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唯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