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颜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颜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奥美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绍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颜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劲,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或者其他��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中山市黄圃镇,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双方协议不成,由卖方(指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1号南方物流园308,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