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立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