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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立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