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定金等与冯万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定金,崔留凤,冯万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金,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留凤,女,1945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秋利(崔留凤之女婿),1964年9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万香,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方(冯万香之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王定金、崔留凤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上诉人王定金在提起上诉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巡回就审,本院依法由张磊、朱文君、郭仁鑫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同意了上诉人王定金的巡回就审申请,于2015年3月12日在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定金、上诉人崔留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秋利,被上诉人冯万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53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郭仁鑫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