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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正卫与陈林、陈世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卫,陈林,陈世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卫。被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陈世娥。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189号陈正卫与陈林、陈世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6300元及利息。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世娥存款246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林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世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剩余标的51700元及利息无法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5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