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路胜河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胜河,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路胜河,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育才路南首1号。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树,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路胜河与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大丰市三龙镇春江花苑3#-8#商住楼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境内。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单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