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于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龙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70号罪犯于龙,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邀请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余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