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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福平与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平,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郑福平。委托代理人刘恩喜,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总经理。原告郑福平与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福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恩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福平诉称,2010年9月,被告新建厂房需要平整场地,我为原告拖土并为其平整了场地,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我24000元,经我追要,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但此后一直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2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因新建厂房需要平整场地,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运土平整场地。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相关费用240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挖掘机填土费用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2012.08.13”。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此后被告未能给付该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报酬。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对所欠款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报酬2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福平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扬州思窈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