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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