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被执行人王中伟。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忠伟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伟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351.6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3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