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解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宋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解某甲,男,定州市人。被告赵某甲,女,定州市人。被告赵某乙,男,定州市人,系被告赵某甲之父。被告宋某,女,定州市人,系被告赵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朱建章,男,定州市人。原告解某甲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宋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甲,被告赵某甲、宋某及其与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甲诉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定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离婚,二项规定“女孩解某乙随原告生活,孩子抚养费原告自理。”该调解书生效后,女孩解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但是2014年3月22日,被告带人将女孩解某乙从原告家中强行抢走。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为,停止妨害原告行使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权利,恢复原告对女儿解某乙直接抚养的状态。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宋某辩称,由于原告再婚并在城里居住,再婚前曾向后妻承诺不带女儿来城里共同生活并且不承担抚养女儿的一切费用,孩子一直在原告父母家村里的小西屋居住,原告已经遗弃了解某乙,根据孩子的强烈愿望,被告托人与原告父母协商把解某乙接回到亲生母亲身边,抢孩子等纯属捏造事实。请求裁定变更解某乙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甲于2009年3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女孩解某乙(2007年11月26日生)随原告解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双方离婚后,女孩解某乙在解咬村随原告父母生活。2014年3月22日,被告赵某甲、宋某带人把女孩解某乙从原告父母处强行接走。女孩解某乙现在赵家洼村三被告处生活。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遗弃女孩解某乙,将解某乙带走是与原告父母协商好后才带走,未提交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定州市明月店镇解咬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一份,鲁耀武、鲁增辉、侯志怀、赵占立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离婚调解书是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离婚和子女抚养协议合法性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未经法定程序都无权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使原告侵害小孩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也应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而无权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法律关系和秩序。离婚时小孩是否随一方父母生活以及时间长短是优先考虑随谁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小孩实际随原告父母生活不违反法律规定,小孩随原告父母生活也就是原告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这不是被告强行将小孩带走脱离原告抚养和监护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赵某甲作为小孩的母亲享有监护权,但行使其权利应当依法,并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否则即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被告赵某甲在不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其监护权才是合法行为,以侵害另一方监护权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不是在行使权利,而是在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权利保护对象--监护权。被告赵某甲、宋某强行带人把女孩解某乙从原告父母处接走并在三被告处抚养,使女孩解某乙脱离原告的监护,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监护权,三被告应当停止侵权,把女孩解某乙交还原告直接抚养和监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宋某停止侵犯原告监护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把女孩解某乙交由原告解某甲直接抚养和监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微信公众号“”